查看原文
其他

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诞生(上)

朱洪梅 皇史宬 2021-04-02

最新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。回望历史,在一百年前清政府曾制定并施行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——《大清著作权律》,这部法律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,影响深远。


现代出版“应运”生

清政府制定和施行《大清著作权律》,与当时预备“立宪”,仿效西方宪政国家纷纷制定各类法律的大背景有关,也是现实环境的迫切需要。

为了维护封建统治,清朝曾对图书出版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控制。但鸦片战争之后,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,西方文化逐渐侵入书刊出版领域,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出版业也在这个时期诞生了。
光绪二十三年(1897年),中国近现代出版事业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出版机构——商务印书馆,由夏瑞芳创办于上海。商务印书馆开始仅以印刷为主,后来发展到编印教科书、各种工具书,还出版了许多西方学术译著。与此同时,在武汉、广州等大城市,新式出版机构如雨后春笋涌现出来,书刊出版、印刷的种类和数量极大增加。
❖ 20世纪30年代的商务印书馆,后毁于日军侵华

这些现代意义上的出版业主提出了对出版物进行注册登记、要求政府予以保护等要求。虽然当时的清政府民政部准许对出版物进行注册,但即使已经备案的出版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,盗版事件屡有发生,涉讼成案也在所难免,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条款可以依据,如何裁定著作权案就成了难题。


盗版猖獗难判决

宣统元年(1909年),京城文明书局与金台书局因翻版问题对簿公堂,但因当时尚无著作权方面的专门法,加之又无成案而无法判决,最后只能由双方自行了断,翻版一方认罚息讼。

宣统二年,商务印书馆赴桂林控告广西省城石渠书局侵害其版权、翻印贩卖其编印的教科书7种。桂林地方审判厅经过审理认定,确实是石渠书局知情贩卖,“惟法令尚无明文,难于援引”,所以地方审判厅打算比照商标罚例办理,将案情上呈大理院。大理院因有文明、金台书局讼案在先,致咨民政部,民政部遂建议循成案处理。
早在光绪三十一年(1905年),清政府预备“立宪”,此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兴办了很多学堂。学堂因教学之,编印了很多讲义、教科书,但同时也就出现了盗版翻印学堂讲义、教科书的现象。因教科书事关大体,一些地方大员很快认识到严禁翻印教科书的重要性。
宣统元年,湖广总督陈夔龙在致民政部的咨文中说,湖北法政学堂监督编纂发行校外讲义,“诚恐各省市肆书贾射利翻印,或增损字句,词意两歧,或改换名目,谬戾讹舛,希图蒙混,贻误滋多……”,请民政部转饬各省巡警道:“后凡敝堂印行各种讲义,其版权应专属学堂,无论何人及何项公所学堂不准翻印,违经查出必须究罚……”并随咨文呈送讲义样本30册。民政部对此回复道:“原书尚无违碍之处,应即照准,通饬示禁翻刻”。随后,山东、奉天等地学堂也请援湖北成案,将校外讲义及翻译的各种法律书籍示禁翻刻。
❖ 湖北法政学堂毕业证书·湖北省档案馆藏
不仅是地方督抚,中央机关也因现实案例而意识到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。
宣统二年三月,修订法律馆听闻京城兴隆街益森印书局私自翻印现行刑律草案,因“此项刑律一俟续呈黄册,奉旨后即需颁行各省,一体遵行,倘校勘讹舛,贻误匪轻”,遂请民政部密行查明销毁,以防私售,如果发现再有其他翻印、以此渔利的也请随时查禁。经外城巡警总厅查访,证实确有此事。
但益森印书局在禀文中称:“此项书籍为我国法律通行之标本,并无不准翻印明文”,并且自己是“迫于公益,冒昧将事”,请求贩卖一部分以收回成本。最后,修订法律馆只好出资收回这批书,并重申各种法典陆续出书均应禁止翻版。
❖ 修订法律馆为益森印书局私印现行刑律草案请查禁事致民政部咨文(局部)
不过,翻印之事却屡禁不止。六月间,修订法律馆又在宝仁堂等书坊发现2种现行律法印本。经巡警厅讯问,查出翻印本约150部之多,在约10个书肆贩卖,且都已售空,一些存货还寄到了奉天贩卖。


学习西方立新法早在光绪三十二年(1906年),清政府农工商部、巡警部与学部共同拟订了《大清印刷物专律》。《专律》分为“大纲”“印刷人等”“记载物件等”“毁谤”“教唆”“时限”等六章,每章若干条,共41条。其中大纲第一条规定:“京师特设一印刷物件注册局,隶巡警部、商部、学部,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纪载等均须在该局注册。
早在光绪三十二年(1906年),清政府农工商部、巡警部与学部共同拟订了《大清印刷物专律》。《专律》分为“大纲”“印刷人等”“记载物件等”“毁谤”“教唆”“时限”等六章,每章若干条,共41条。其中大纲第一条规定:“京师特设一印刷物件注册局,隶巡警部、商部、学部,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纪载等均须在该局注册。”
当然,《专律》注重的不是对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,而是对出版物内容的限制,为统治者提供更多的执法便利。比如,《专律》“毁谤”一章就达19条之多。
尽管《大清印刷物专律》只涉及了出版物的注册,对著作权的保护则只字未提,但它还是为《大清著作权律》的制定提供了间接的立法参考。而当时东、西方国家制定的著作权法,则为清政府制定《大清著作权律》,提供了直接的立法参考。
1886年,瑞士政府在伯尔尼通过了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》(简称《伯尔尼公约》),当时英国、法国、德国、意大利等10余个国家签字参加了该公约。此后,西方列强纷纷要求清政府保护出版物的著作权。
迫于压力,光绪三十四年(1908年),清政府派驻柏林公使以观察员的身份,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在柏林召开的修订大会。因此,清政府对当时西方各国的著作权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,并在制定《大清著作权律》时,直接参考了西方各国的著作权法。
❖ 1886年9月9日,《伯尔尼公约》在瑞士伯尔尼签署

版权声明:本号文章、档案插图、音视频等版权均归“皇史宬”公众号(ID:mingqingdangan)所有,未经授权禁止转载!但欢迎读者朋友们转发分享!

近期文章:

☆ 珍档展台|正黄旗围场撒围图
☆ 清代边疆地区的驿路

☆ 皇史宬修缮一期工程正式动工

☆ “清宫珍档 情系闽台”档案图片展在福州台湾会馆开展


责任编辑:卢  溪   美术编辑:丁  威


投稿信箱:HSC1925@126.com
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